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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的法律

美国最高法院案件

以下提供了影响儿童法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案件的馆藏和案件摘要,并提供了案件的完整链接。

儿童保护和永久性

德沙尼诉温尼贝戈县社会服务部, 489 U.S. 189(1989)。国家机构未能防止监护父母虐待儿童如果州政府没有制造虐待的危险或增加虐待的风险,则不违反第14修正案规定的儿童自由权。

史密斯诉寄养家庭组织案, 431 us 816(1977)。驱逐程序没有违反养父母的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权利。判决书对亲生父母的权利和养父母的权利进行了平衡分析,并对寄养条件进行了全面讨论。

密西西比州乔克托族印第安人诉霍利菲尔德案490美元30(1989)。T印度儿童福利法管辖包括收养在内的印第安儿童的儿童监护权诉讼,如果孩子或亲生父母居住在保留区内,无论孩子的出生地点如何,部落法院都对州法院有管辖权。

收养夫妇诉女婴案, 570美国___ (2013).ICWA的一些条款不适用于生身的印度父亲,他们从未根据邦法律拥有印度孩子的实际监护权。因此,由于孩子是非婚生子女,ICWA条款要求积极努力防止印度家庭破裂,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继续监护权将严重伤害孩子,但并不禁止终止从未对印度孩子进行过实际监护权的未婚生父的父母权利。

拉西特诉社会服务部案,452 U.S. 18(1981)。在终止父母权利的听证会上,贫困的父母没有宪法权利指定律师,但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任命。

桑托斯基诉克莱默案455 us 745(1982)。终止父母权利的理由必须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虐待儿童的刑事调查及检控

Estelle诉McGuire案,502 U.S. 62(1991)。在这项联邦人身保护上诉中,被告辩称,受虐儿童综合症的证据不相关,因此接受这些证据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是相关的,因此法院没有处理宪法问题。在解释为什么受虐儿童综合症的证据是相关的时,法院指出:“[E]证明受虐儿童综合症的证据有助于证明孩子死于他人之手,而不是例如从沙发上摔下来;它还倾向于确定“他者”,无论他者是谁,都是故意造成伤害的。当被用来证明某些伤害是虐待儿童的产物,而不是意外事故时,先前受伤的证据是相关的,即使它不能证明可能造成这些伤害的人的身份。”法院认为,由于要求控方证明故意行为,即使州政府没有证明先前造成伤害的人的身份,受虐儿童综合症的证据也与证明故意行为有关。法院还驳回了在受虐儿童综合症的证据被接受之前,辩方必须指控事故的论点。由于控方被要求证明意图是其案件的主要要素,法院认为此类证据与帮助证明故意而非意外行为的发生有关。

道伯特诉梅雷尔道制药公司案., 509 U.S. 579(1993)。法院依据联邦证据规则而不是弗莱规定了联邦法院采纳专家科学证词的标准。法院解释说,初审法院在面对根据《自由贸易规则》第702条提供的专家科学证词时,必须对证词的基本推理或方法是否在科学上有效并能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事实进行初步评估。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些供初审法院考虑的因素: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过检验;该理论或技术是否经过同行评审和发表;错误率:特定技术的已知或潜在错误率;以及控制技术运行的存在和维持。这些因素后来被称为“道伯特因素”。

锦湖轮胎株式会社诉卡迈克尔,526 U.S. 137(1999)。法院裁定道伯特(见下面道伯特的摘要)这些因素可能适用于工程师和其他非科学家的专家的证词。法院的意见指示道伯特因素不构成考虑接纳专家证词的确定清单,并进一步指示道伯特对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分析是灵活的。

贾尔斯诉加州案554 U.S. 353(2008)。被告被判谋杀罪名成立,控方向回应家庭暴力报警的警察介绍了谋杀案受害者的供词。最高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有意阻止受害人作证的情况下,因不法行为而被没收的理论并不是第六修正案对抗要求的例外。

戴维斯诉华盛顿案, 547美国813(2006)。法院认为,承认受害者的911电话录音并没有侵犯被告的第六修正案对质权,因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和911接线员之间的对话并不是证据。法院在哈蒙德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报告的家庭暴力现场对警方的陈述是证明性的,在受害者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向警方承认受害者的陈述违反了被告根据第六修正案获得的对抗权。

克劳福德诉华盛顿案, 541 U.S. 36(2004)。法院同意被告妻子向警方承认,被告的刺伤行为并非出于自卫,侵犯了被告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的对抗性权利,如果妻子因州的婚姻特权而不出庭作证。法院驳回了判决俄亥俄州诉罗伯茨案,448 U.S. 56(1980)并提出了一种分析对抗条款问题的方法。判断一份陈述是否是证明性的。如果一份陈述不是证明性的,就不需要进一步的对抗条款分析。如果证词是证明性的,该证词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被接受:证人作证;或者证人无法出庭作证,而该证人此前曾接受过盘问,或者适用对抗条款的例外情况(例如,临终声明例外)。

爱达荷州V.赖特, 497 U.S. 805(1990)。法院认为,承认儿童的道听途说(向儿童儿科医生所作的陈述)违反了被告根据第六修正案的对质权。

史密斯诉多伊案,538 U.S. 84(2003)。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申诉,即要求他们登记为性犯罪者的《阿拉斯加性犯罪者登记法》违反了《宪法》的事后条款,在该法案通过之前,他们就被判犯有谓语性犯罪。法院依据它的判决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案第521 U.S. 346(1997)条,并发现立法机关打算建立一个民事的、非惩罚性的制度,不受事后禁令的约束。

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案,521 U.S. 346(1997)。法院支持堪萨斯州的性暴力掠夺者法令,反对该法令违反了宪法的事后和双重危险禁令的挑战。

少年司法

肯特诉美国541(1966)。少年法庭没有无限的父母patriae权力和无权以“程序任意性”行事。必须向面临放弃向成人法庭起诉的未成年人提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听证会、律师的有效协助和决定理由的陈述。法院还提供了法官在决定是否放弃少年法庭对该罪行的管辖权时应考虑的八个决定性因素。

在再保险Gault387美国1(1967)。在听证会上,可能会导致对机构的承诺,青少年必须得到许多相同的待遇正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成年人的权利,包括获得及时和充分的指控通知的权利,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举行全面听证会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与证人对质和交叉盘问的权利。

McKeiver诉宾夕法尼亚州案403 U.S. 528(1971)。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th修正案不保证在少年法庭犯罪诉讼中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布里德诉琼斯案519(1975)。第五州的双重危险条款th修正案禁止在少年法庭被判定为犯罪的少年随后因同一罪行在成人法庭受审。

Fare诉Michael案C, 442 U.S. 707(1979)。在“总体情况”下,在确定供词是否是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对青少年的年龄、经历、教育、背景和智力的评估,以及他是否有能力理解给予他的警告、他的第五修正案权利的性质,以及放弃这些权利的后果。”

j.d.b.诉北卡罗来纳州564 U.S. 261(2011)。年龄是决定一个人是否被拘留的重要因素米兰达目的。

沙尔诉马丁案, 467美国253(1984)。在某些情况下,对青少年的预防性拘留是允许的。

T.L.O.v。新泽西,469美国325(1985)。4th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适用于公立学校官员的搜查。学生对隐私的合理期望必须与学校维护教育环境的同样合理需要相平衡,因此学校官员在搜查学生之前不需要获得搜查令或有可能的犯罪原因,只要搜查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

罗珀诉西蒙斯案543美国551(2005)。8th和14th修正案禁止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判处死刑。

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案, 560 U.S. 48(2010)。8th修正案禁止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不允许未成年罪犯因非杀人罪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米勒诉阿拉巴马, 567美国460(2012)。8th修正案禁止对杀人罪的青少年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在杀人罪中,这样的判决是唯一的选择。

蒙哥马利诉路易斯安那州案, 577美国___(2016)。米勒诉阿拉巴马美国禁止青少年终身不得假释的规定必须具有追溯效力。各州可以通过对少年时期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重新判刑或提供假释来补救违反米勒条例的行为。

在温希普397美国358(1970)。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是判定过失的标准。


挑战传统。创建例外。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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