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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育

学生学术不满政策

  1. 教育学院的申诉政策遵循大学政策中规定的程序staf6.30 [pdf]以及在教员手册[pdf]

  2. 学生学术不满的依据应是涉嫌违反了教学责任政策中所包含的教员手册[pdf]或所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staf6.28 [pdf].学生的学术不满不被认为延伸到学生作业的评分问题,如果投诉的实质只是学生对他或她的作业上的标记或分数的不同意。这类问题由学生和老师讨论;教师拥有最终的权力。

  3. 希望在学院内提出学术不满的学生应首先与相关教职人员寻求解决方案。学生应在上课的学期内或在课程结束后不迟于20个工作日内与导师讨论有关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学生可以向系主任进一步追究此事。学生必须在与相关教员会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系主任提交书面申诉。申诉应提交教育学院申诉表格[pdf]并且必须包括学生被侵害的方式的描述,学生正在寻求的结果,以及提供证据来证实索赔的文件。部门主席将在收到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如果经系主任审查后仍不满意,学生可向教务副院长寻求解决方案,教务副院长是院长办公室的指定人员,负责听取这些问题。如果学生决定向副院长投诉,学生必须在收到系主任回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投诉提交给副院长。副院长将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4. 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是教育学院的学生投诉委员会,只有在第三段所述的行政程序结束后,并应有关学生或教职员工的要求,才会听取投诉。由委员会审查投诉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学术事务副院长办公室提交给委员会。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的组成在教育学院章程中概述,包括教师和两名学生。如果两个学生都不能出席听证会,当委员会听取学生的申诉时,至少必须有一个学生在场。在听取本科生申诉时,将有一名本科生委员会委员出席;在听取研究生申诉时,将有一名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出席。如果在学年的秋季或春季未能成立完整的委员会,听取申诉的委员会将由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的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并且必须包括至少一名本科生或研究生,这取决于提出申诉的学生的级别。如果在秋季-春季学年之外需要做出决定,并且委员会成员无法获得,教务副院长可以任命一个包括学生系外代表的委员会来审查请愿书。

  5. 在如上所述的20个工作日过后,如果学生希望向系主任或副院长提出学术不满,他们必须首先获得教育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的许可。学生必须向学生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请愿书,要求取消20天的规定。请愿书应说明学生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学业的原因,并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6. 按照大学政策staf6.30 [pdf]该学院院长将不担任申诉委员会成员。

  7. 委员会将按照教育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批准的具体听证程序进行听证。

  8. 一个教师谁觉得他或她受到了学生申诉程序的结果,有权出现在一个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他或她的情况。


挑战传统。创建例外。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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